石家庄外语翻译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冀政[2007]73和省教育厅冀财教[2007]5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计划内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各档标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4000元;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最终由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审核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A、政治思想道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政治立场坚定,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能够做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发挥团员先进模范带头作用,不参加任何非法组织及非法教会。
3、自觉弘扬外译传统:“走进外译,终身受益,走出外译,才华横溢”;坚持锻造外译精神:“诚信、自立、求知、成才、报国”;忠实践行外译校训:“当目标确定以后,专注、坚持、征服”,有爱校精神和荣誉感,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4、有审美、审辩能力,无造谣、信谣、传谣行为,没有被人利用或利用别人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思想和行为。
5、能协助老师发现和解决问题,在大事大非面前能坚持正确的立场。
6、不参加传销等非法组织,不在师生中推销商品、不发放校外各类宣传单。
7、意志坚定,有积极的上进心、洁身自尊、自爱。
8、诚信自立,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9、崇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正派,群众基础好,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10、遇事能顾全大局,不自私自立。
B、学习素质:
1、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大专班学生。
2、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异,无作弊行为。
3、模范遵守学院的作息制度,无迟到、早退、旷课记录,每学期请事假课时数不超过10节。
4、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能有理有据的在课堂上对教师提出质疑,积极参加教学互动,受到任课教师和同学的好评(一名专业课教师、一名公共课教师的鉴定及班委的鉴定)。
5、能够以“准职业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有符合自身实际的职业生涯规划,并能积极向目标努力。
6、在学习方面主动帮助其他同学(有班委会及被帮助同学的证明。)
7、积极投身学院组织或要求的社会实践活动(有社会实践记录或实践总结)。
8、有良好的口语表达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
9、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C、纪律生活:
1、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系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及不良嗜好(如抽烟、喝酒、赌博、吸毒、打架、通宵上网、卖淫、夜不归宿等)。
2、上课期间不随意出入教室、串位、接打手机及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
3、放假按时离校,开学按时返校。
4、家庭收入在当地低保线左右(需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出具证明)。
5、积极参加班级以上组织的各类活动,在全院师生中有良好影响,在学院各类合法组织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6、率先垂范,爱护公物,敢于同破坏公物的人和事作斗争。
7、生活节俭,不奢侈浪费(附宿舍同学的证明)。
8、衣着得体,符合大学生形象,不烫发,不染发,不戴特别首饰等。
9、在公共场所举止文明,交友行为得体。
10、生活独立自理,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D、优先考虑:
1、在同等条件下,每学期各科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者优先考虑。
2、在同等条件下是学生干部并积极组织同学为学院品牌建设做出贡献的优先考虑。
3、获得学院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者优先考虑。
4、获得过院级、市级、省级以上教育系统及行政部门(不含下属单位)奖励者优先考虑。
5、在同等条件下,为学院发展或声誉做出突出贡献者优先考虑。
6、在同等条件下,党员、预备党员、优秀团员、积极分子者优先考虑。
7、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宿舍应是学院三星以上的星级宿舍的优先考虑。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各档条件:
1、申请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家庭月平均收入在200元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2)、烈士子女、孤儿、父母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的。
3)、其它特殊困难家庭。
2、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家庭月平均收入在300元以下,只能维持基本生活的。
2)、单亲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子女的
3)、家在老、少、边、穷地区,家中劳动力少,子女多,收入微薄的。
4)、父母下岗且无能力再就业,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者的
5)、父母一方为残疾人的,家庭条件困难的
6)、其它困难家庭的
3、申请家庭经济一般困难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家庭月平均收入在400元以下的,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2)、家庭所在地处边远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地区,或父母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以及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2. 违反校规校纪,有迟到、早退、旷课、不尊敬师长、夜不归宿、打架斗殴等现象,受到系里或学院警告以上处分者;
3. 学习不求上进,一学年内有两门功课不及格者;
4. 考试违规违纪、作弊者;
5. 申请证明材料不全者;
6. 使用手机、电脑、金银首饰等高档消费品者;
7. 平时吃穿超度、抽烟、酗酒、生活铺张浪费者;
8. 经常出入网吧及娱乐场所者;
9. 拒不参加公益劳动者,不配合学院各项工作者;
10. 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格,不讲诚信者。
11.休学期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再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和评审程序:
1、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每年9月25日前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高等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局的证明和其他佐证材料,照片等)。
2、经各班班委会、学生代表民主评议、讨论,班主任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后,9月30日前上报所在系。
3、由系里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系里评审小组(评审前临时组成,成员由党总支书记、学生负责人、教学负责人、任课教师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会干部代表等组成)评审后,拟定学生名单,系主任、系党总之书记签署意见后,系内公示拟定的学生名单(七天)。学生如有异议可向系主任、系党总之书记或学院助学金发放管理办公室提出异议。公示完毕,10月20日前各系将经过公示的学生名单报送学院助学金发放管理办公室。
4、学院助学金发放管理办公室对各系上报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和考察,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我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5、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后,将评审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应以现金或通过储蓄账户,饭卡等方式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7、学院应在每年11月10日前,将我院当年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备案。
8、每年9月25日前将我院上一年资助经费提取情况和使用情况、资助学生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国家助学金获奖资格,停发并追缴已发助学金,并按《石家庄外语翻译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有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等行为者,一经发现,停发并追缴已发奖学金,取消其在校期间其他年度国家助学金申报资格。各系将取消名单及取消原因及时报助学金发放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追回的助学金进入学院助学金专款账户,下学年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助学金发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办法中凡涉及时间处、必须按时上报,逾期不再补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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