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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双击自动滚屏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招生办   发布时间:2013/8/31 8:46:33   阅读:4194
      第二十六条  贷款发放。贷款实行按年申请,按年发放。为保证贷款专款专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县级联社直接划入学生就读高校指定账户。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携带“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要求填写回执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前将回执寄回县级联社。
      第二十八条  贷款终止。当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县级联社有权决定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
(一)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学生中途退学、被开除、失踪、死亡者;
(三)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四)出现其它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
 
第六章    贷款贴息、本息回收
 
      第二十九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实行财政全额贴息。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和考入省外地方高校就读学生,其贷款利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利息由省财政承担;在市属高校就读的,其户籍在扩权县(市)的贷款利息由省财政承担,其余由户籍所在地市级财政承担。
县级联社于每年度结息日(12月20日)前30个工作日将预结息情况报送县级资助中心,县级资助中心逐级上报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汇总后报省联社审核确认。省联社确认后,省资助中心向主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省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省资助中心归集后在年度结息日前直接划付省联社;市级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市教育部门上划至省资助中心后,省资助中心归集后划付省联社。若在90天内不能划付,为防止贷款变为不良贷款,县级联社有权向借款人催收利息,并将停办或部分停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其计息期自借款人取得毕业证书当年9月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后贷款进入还款期,县级资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县级联社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县级联社计算还本付息金额,由县级联社和县级资助中心分别提前通知借款人。
 
第七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由省联社实行专户管理,作为专项风险备拨,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和考入省外地方高校就读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由省资助中心负责归集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直接划付省联社;在省属高校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承担50%,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资助中心归集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直接划付省联社;在市属高校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高校所属市级财政各承担50%,市级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由市教育部门上划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省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15日前直接划付省联社。
      第三十三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激励约束机制。当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损失小于风险补偿金时,剩余的风险补偿金的5%,由各县级联社奖励县级资助中心,用于弥补县级资助中心日常工作经费;若风险补偿金不足以补偿相应的违约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县级联社和县级财政部门各承担50%。
 
第八章    附  
 
     第三十四条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坏账由县级联社按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核销。
     第三十五条   在本办法出台以前所办理的生源地助学贷款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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