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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考试院关于做好2011年河北省中考考务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双击自动滚屏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招生办   发布时间:2011/3/27 20:58:27   阅读:2191

各设区市招生委员会,华北石油管理局招生委员会,有关学校: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2011年我省中考考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3+2”高职,下同)招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阳光招考、依法招考、和谐招考、科学招考和办人民满意的招生考试”为目标,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加强招生工作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中考、中招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现就做好今年中考考务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狠抓考试安全与管理,确保实现平安中考。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是我省规模较大的教育考试之一,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各级招生委员会要高度重视中考考务工作,加强领导和组织管理,主动与保密、公安、交通、电力、卫生、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协调配合,采取措施加强考试环境的综合治理。针对考试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各市要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把考试的各项工作做细做实,确保考试安全。

    狠抓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试卷的安全保密是考务工作的底线,事关考试能否正常举行和社会稳定,是做好考试工作的前提,是考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抓好各项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的落实,加强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的值班和巡视检查工作。试卷、答卷管理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格履行试卷交接手续,做到明确分工、密切配合、责任到人,克服任何麻痹大意的思想,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为考生、学校做好服务。各级招生部门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积极引导当地初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为考生、招生学校提供公平、有序的招生环境,维护考生和招生学校的合法权益。要打破地方保护对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干扰,要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合法招生的权利,要尊重考生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学校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和强迫考生填报志愿,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各级招生部门要以服务为宗旨,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填报志愿、建档、录取等项工作。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坚决制止恶性竞争、抢拉生源等不良行为。任何学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参与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有偿招生,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费用。除在我省务工的外省籍人员及子女外,招收(含自主招生)其他外省籍生源须在生源所在地列入招生计划,并由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三、拓宽宣传渠道,加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宣传力度。宣传渠道不畅通是影响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重要问题,各级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网络渠道进行招生宣传。

    宣传要突出国家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突出中等职业教育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毕业生在社会各行各业的就业情况;突出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新生资助和减免学费的措施;突出我省的招生政策和招生办法。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实反映本校的情况,不得做任何可能误导考生的宣传和承诺,更不准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

    四、拓展生源渠道,延伸服务范围。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进一步拓宽生源渠道。坚持面向人人、面向社会,扩展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对象和服务范围,积极吸收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现役退役士兵、农村青年、农民工、转岗再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等群体到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五、切实加强领导,推进中考中招工作健康发展。中考考务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学校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检查,在各工作环节实施“阳光工程”,及时发现解决招生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统筹兼顾,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2011年河北省中考考务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安排意见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2011年河北省中考考务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安排意见

一、报名工作

(一)中考报名

1.凡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初中毕业升学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中考。报名时间及报名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并向考生公布。

2.报考五年制、“3+2”高职的考生必须是参加当年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3.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幼儿教育类专业新生须从当年参加中考的优秀学生中择优录取并经省招生部门备案,不实行自主招生。

4.省内考生不准跨市借考。本市考生可否跨县借考,由各市确定并通知考生。

5.报名信息采集要严格按照《关于修订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信息标准的通知》(冀教考中[2011]2号)要求执行。各市招生部门务于5月31日前将中考报名情况报省教育考试院中招处。

6.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实行远程网上报名。

(二)自主招生报名

1.中等职业学校可实行自主招生。招生对象为应届未参加中考的初中毕业生、往届初高中毕业生、现役退役士兵、农村青年、农民工、转岗再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等。

根据省教育厅、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卫生类中等职业学校不再招收省外中等医学类专业的学生。

2.报名学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所报学校办理报名手续。无身份证者,可到当地公安户籍部门开具带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明,证明上需注明身份证号。报考学制为两年以下(含两年制)专业的高中毕业生还需携带高中毕业证书(含同等学历,下同)原件和复印件。报名学员要认真填写《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报名登记表》。

报名学员中如有参加当年中考的考生,学校应到考生所在市招生部门办理提档手续。

3.招生学校要认真审核报名学员的相关证件。学员的姓名等有关信息必须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不得随意更改。学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高中毕业证复印件要贴在学员报名登记表背面,同时招生学校要指定专人收取学员的高中毕业证书原件,以备录取时审核。

   学校拟按自主招生录取的新生,要通过省教育考试院自主招生信息网上填报系统将新生信息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4.招生学校要选派认真负责、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负责报名工作。

二、考试工作

初中毕业生升学实行全省统一考试。

(一)考试科目及形式

1.考试科目为6科: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两门学科)、文科综合(包括思想品德、历史两门学科)、体育。以上文化课试题均由省教育厅统一命制。

2.每科试题满分成绩为: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听力测试30分,笔试部分90分),理科综合120分(物理55分、化学35分、综合题30分),文科综合120分(思想品德45分、历史45分、综合题30分),体育30分,总分为630分。

3.考试方式:文科综合采用开卷考试,其它各科采用闭卷考试。除语文外,其余四科试卷均采用分卷形式印制,即每科试卷分卷Ⅰ和卷Ⅱ两部分,其中卷Ⅰ为选择题,要求考生用2B铅笔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采用机器阅卷;卷Ⅱ为非选择题,要求考生将答案直接书写在试卷上,由人工阅卷。

在文科综合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携带相关课程的教科书进入考场,其它资料不得带入考场。答卷时可以查阅准许携带的教科书,独立答题,不得相互讨论、相互抄袭和互相借阅教科书。

4.进一步保障残疾学生公平参与考试、升学的权利。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考生,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以免除外语听力测试,其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

5.除上述规定的考试科目外,招收五年制、“3+2”高职的体育、艺术类学校(专业)可进行专业测试,专业测试的科目、时间、地点、办法由各学校自定,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测试结束后,招生学校应及时将考生专业测试成绩报有关市招生部门。

招收体育、艺术类的普通中专学校(专业),其文化考试、专业测试由招生学校组织实施,考试(测试)的科目、时间、地点、办法由各学校自定,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师范类专业招生学校可进行面试。

(二)考试组织

1.考试工作在省、市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市、县招生考试部门组织实施。

2.考区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建立健全各种考试机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3.各市、县应根据本地实际,选择交通便利、周边环境安静、便于封闭的学校为考点。考点一般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需要在乡镇设立考点的,须报经市招生委员会同意。为加强考场管理,各市统一用微机随机编排考场。

4.考试期间,考生需携带《准考证》入场。考生应遵守《考生守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对违纪舞弊者按《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进行处理。

5.中考属全省统一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事项管理。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必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完善安全保密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要认真作好试题及答卷的安全运送、交接、保管、保密工作。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当地招生考试部门和省教育考试院,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

考试中,若发现试题和印刷问题,请直接与省教育厅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联系。

6.各市、县在考前应按《2011年河北省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要求,认真选聘监考人员及工作人员,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未经培训及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监考工作和其它与考试相关的工作。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对考生遵纪守法、诚信考试的宣传教育,力求把违纪舞弊因素在考前化解。

各级招生考试部门要切实加强考场管理,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放任作弊行为,使考试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的监考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考试期间,省教育考试院将选派人员到各市进行巡视和检查。

7.考试的组织管理及考试实施程序按《2011年河北省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三)考试日期

全省统一中考日期为6月21日、22日

三、评卷、登统

评卷、登统工作在省、市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具体安排并组织实施。

(一)各市、县成立评卷、登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选聘评卷、登统工作人员并进行岗前培训,对评卷、登统人员统一布置任务,提出质量要求,明确工作纪律,规定评卷、登统时间,处理重大问题。

有条件的市可实行全市统一评卷登统,统一公布中考成绩。

(二)评卷工作要贯彻“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保证评卷质量,按时完成任务。评卷工作必须严格按省统一制定的评分标准进行。如发现评分标准有问题请直接与省教育厅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联系。

(三)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评卷、登统工作。

(四)评卷、登统期间,要加强答卷(含答题卡)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

(五)评卷、登统工作结束后,各市于7月15日前以光盘形式将中考成绩及报名信息数据库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四、招生来源计划

(一)为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2011年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实行网上填报招生来源计划。招生计划确认仍实行现场确认为主,远程确认为辅的方式。具体办法和要求按《关于报送2011年中等职业学校在河北省招生计划的通知》(冀招委中[2011]1号)执行。

(二)凡没列入省招生来源计划的各类、各层次学校,省教育考试院不办理审核录取手续。

(三)招生来源计划下发后,各市及招生学校不准随意调整,如需调整,须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

五、体检、填报志愿、建档

(一)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可由县(含)以上招生部门统一组织体检工作。

(二)各级招生部门要加强对考生填报中等职业学校志愿的指导工作,要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考生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有条件的市可实行网上填报志愿。

(三)报考五年制、“3+2”高职学校的考生可填报两所学校,每所学校可填报两个专业;报考普通中专学校的考生可填报一所学校、两个专业。

(四)参加全省统一中考且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各市招生部门要按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建立档案。

(五)志愿填报工作结束后,各市将报考五年制、“3+2”高职学校考生的志愿信息数据库以光盘形式密封好,由主管院长(主任)和计算机人员签字后按规定时间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六)自主招生的学员档案,由招生学校按要求建立。

六、录取工作

(一)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省、市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省、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

(二)五年制、“3+2”高职学校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教育考试院确定。艺术、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课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招生学校测试的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录取工作分三次集中进行。第一次为五年制、“3+2”高职学校和普通中专学校录取,录取的生源为当年参加中考的考生。省外学校办理提档录取手续,省内学校只提档,不办理录取手续。录取时间为7月下旬。第二次录取时间为9月中旬,主要为省内学校第一次录取投档考生办理录取手续。第三次为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录取。录取时间为10月上中旬。

面向本市招生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时间由各市确定。

(四)各市要加强考生档案管理,认真做好考生档案归整工作。招生学校未办理退档前,不准把同一考生档案提供给其他学校。不准向计划外招生的学校提供考生档案。

招生学校应按规定时间办理提档录取手续。

(五)参加全省统一中考且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新生录取由各市招生部门审批,按规定应到省审核备案的学校,由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招生学校按审核后的名单向考生发放省统一印制的录取通知书。

(六)自主招生录取时,招生学校需携带新生报名信息数据库、报名信息核对表、高中毕业证书原件等。按规定应到省审核备案的学校,由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按审核录取后的名单向考生发放省统一印制的录取通知书。

(七)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时,执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对各类优惠照顾考生的加分政策。

七、健全管理体制,加强招生队伍建设

各级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招生队伍建设,强化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招生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有目标、有要求、有检查、有进展。要不断加强组织机构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和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强化岗位责任,提高服务意识,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做好让人民满意的中考考务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八、附则

文中所提“市”为设区市和华北石油管理局,“县”为县、县级市、区。







 

修改处室:【河北省考试院中师中专招生处】 修改时间:【2011-03-23 23: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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